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浙建建[1996](115)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资料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湖建发[2006](3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开工条件”)审查制度,凡纳入我站监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装修工程在开工前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细则到市办证中心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开工条件申报手续。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开工条件申报手续时,应按《工程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浙建建[1996](115)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资料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湖建发[2006]314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通知》(湖建发[2010]17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安全监督情况表》一份;
二、《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一式四份;
三、《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设施设置情况表》一份;
四、安全措施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备案单;(原件核对)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原件核对)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
(四)“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和项目管理人员上岗证;(原件核对)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小型机械操作证;
(六)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
(七)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九)企业各部门、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十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
(十三)施工机具配备;
(十四)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十六)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支付证明及首付款有效凭证;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的项目除总包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分包单位还须提供上列(三)至(十四)项资料及工程分包合同、总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开工条件申报手续时,前条第四款须装订成册。
第四条 站登记备案科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内容:
一、对第二条(一)至(四)项填报的内容监理、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小型机械操作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进行审核;
四、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和支付证明以及措施首付凭证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设施设置情况勘察为2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齐全、现场设施设置符合要求或相关责任单位能在我站受理时限内补正完善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
三、 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工程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且相关责任单位又不能在受理时限内补正完善的,签发退件通知单。
四、对多次申报开工条件的项目,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察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单位未认真有效地整改),我站将该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审查结论
一、开工条件具备的,审查经办人签署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副站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送达窗口出件。
二、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出具退件通知单(一式两份),由审查经办人填写,并说明退件原因;由科室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随申报材料送达窗口,由窗口和施工单位签收后一份随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一份返回审查科室留存。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
附件:1.工程安全监督情况表
2.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设施设置情况表
3.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申报审查表
4.湖州市创建平安工地申请表
5.退件通知单
(附件详见“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