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质(安)〔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的管理,鼓励企业争创标准化管理工地,促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我站根据省、市关于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7月1日后开工的创标准化管理工地或参建工程执行本办法。
附件: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以下简称“市达标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达标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市规划与建设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达标工地的管理和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 第五条 市达标工地创建和评选的程序为:计划登记、阶段验收、单位申报、择优评选、社会公示、发文公布。 第六条 市达标工地于每年10月进行评选。列入该年度评选的工程应在上一年10月 1日至评审年9月30日竣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为准)。 第二章 创建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湖州市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工程符合下列规模条件之一的,方可申报市达标工地。 (一)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上(有连廊等有机联系的建筑可按单体申报);500座(含)以上的影剧院;1500座(含)以上的体育馆; (二)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工程; (四)5000座(含)以上的体育场; (五)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群体建筑;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上别墅区; (六)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仿古建筑; (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工程合同造价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 (八)其它特殊工程。 第八条 创建市达标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已列入创市达标工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五)负责工程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创建市达标工地的施工企业(包括参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在湖州市内注册或进湖备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的企业; (三)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创建市达标工地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二)群体建筑中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施工企业,其承建的建筑面积应达到群体建筑总建筑面积的30%或以上,且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为主承建单位; (三)群体建筑中有两家及以上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面积均达到1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建筑面积之差小于10%,可由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创建市达标工地的参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创建市达标工地的参建单位一般不应超过2个; (二)单体工程的参建单位工程合同造价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20%,且合同造价达到300万元或以上,并应至少申请一个阶段标化工地的验收; (三)群体建筑中参建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须达到3000平方米或以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阶段申请验收。 第三章 创建程序和阶段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计划申报: (一)主承建单位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天(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复印件,原件核对)或工程开工后20天内(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直接发包备案单和开工证明,原件核对)上报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详见附件一); (二)单体工程中参建单位须在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后20天内上报参与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详见附件二,附相关参建证明文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群体建筑中的参建单位须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天(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复印件,原件核对)或工程开工后20天内(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直接发包备案单和开工证明,原件核对)上报参与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详见附件二,附相关参建证明文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做好创市达标工地各阶段自检自评工作,并在各阶段规定进度和时间内及时向我站书面申请验收,填写阶段验收申请表(附件三),并附该阶段自评分。我站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并提出阶段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创市达标工地各阶段作如下划分: (一)房屋建筑类工程(含市政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如下: 一阶段(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至一层(含车库层)以下;十层以上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可控制在三层(含车库层)以下; 二阶段(主体阶段):顶层模板支架搭设完成,屋面混凝土浇捣前; 三阶段(装饰阶段):装饰工程量完成30%以上且外脚手架拆除前。 (二)市政类工程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如下: 1.市政道路工程: 一阶段:道路路基完成15日内; 二阶段:道路基层铺筑完成15日内; 三阶段:路面面层铺筑前。 2.市政桥梁工程: 一阶段:基础完成15日内; 二阶段:主体结构完成15日内; 三阶段:桥梁面层铺筑前。 (三)装饰装修工程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如下: 一阶段:装饰装修完成总工程量的20%左右; 二阶段:装饰装修完成总工程量的50%左右; 三阶段:装饰装修完成总工程量的80%左右。 第十五条 创市达标工地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类(含市政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达标工地验收,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市政类(道路、桥梁)工程达标工地验收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检查评分,未尽事宜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情况将创市达标工地阶段验收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阶段书面验收申请已滞后于该阶段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的创市达标工地,取消阶段验收资格。 第十八条 在阶段验收或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达标工地验评: (一)阶段验收为不合格的;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工程施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的;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我站作出书面责令暂停施工的; (五)采用直接架设在外脚手架上的滑槽等其它严禁使用方式卸料的; (六)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未经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模板工程采用木支撑系统的; (八)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效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专项施工方案: 1.编审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应组织专家论证未及时论证的; 3.方案内容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的。 (九)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已取消阶段验收资格的。 第十九条 创建市达标工地的工程必须在10月10日以前提交下列资料(二至七项需装订成册): (一)《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提供原件核对);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工程建设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诺书(需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 (七)一篇介绍工程创建达标工地的组织网络、实施计划与措施和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资料的申报、阶段验收和日常监督等状况初步确定市达标工地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达标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初步确定市达标工地名单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网址:http://www.hujsjd.com)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市达标工地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达标工地由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文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1.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 2.参与创建标化工地计划表 3.创建市达标工地阶段验收申请表 4.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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