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通知
湖建发〔2010〕175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建发〔2010〕63号)和湖州市建设“平安湖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办法>的通知》(湖平安办〔2008〕2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重要意义 建设“平安湖州”是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当前社会正处在矛盾多发的阶段,特别是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引起社会矛盾的因素还比较多。有些地方、有些工地常常发生诸如质量投诉、安全事故、拖欠工资、聚众群殴、食物中毒、不当施工引起周边纠纷等事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切实提高对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做到一方平安。 二、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组织开展活动为抓手,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把“创建平安工地”活动融入到“平安湖州”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去,把开展活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等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我市所有施工现场和谐稳定,为实现“平安湖州”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按行政管辖区域为单位由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努力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创建平安工地”的各项要求,凡达到规定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必须参与“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实现“创建平安工地”的各项要求。 三、开展“创建平安工地” 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创建平安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一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企业内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保证活动在本地区、本企业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我局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 (二)项目部工作要求。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开工条件审查时,填写“湖州市创建平安工地申请表”(见附件2),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授予“创建平安工地”参选匾牌(制作示意图见附件3),匾牌由各地按附图规定的规格要求制作,并悬挂在施工现场正门附近围墙显目处。各项目部要制定“创建平安工地”的创建计划,提出创建要求、明确创建标准、制定创建措施,并在过程中严格贯彻实施。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创建平安工地”活动工地的监督检查,把它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参与活动工地的监督检查要与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其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各县(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各县(区)平安办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考评指标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和考评过程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不符合创建要求情况的,应责令其整改至符合要求,对存在以下情况或严重问题的,要坚持摘牌和一票否决: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创建活动措施不得力,无“创建平安工地”计划的; 2.发生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引起集体上访的; 5.发生一次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6.发生一次5人以上群殴事件,或多次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群殴事件的; 7.三次及以上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一次及以上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8.发生其他较大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9.未及时上报“创建平安工地”工作相关情况的(过程中不少于三次)。 (四)创建条件及评审程序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在上年度10月1日至评审年度9月30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要求必须在9月30之前,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湖州市创建平安工地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提供原件核对); 5.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工伤伤害保险证明; 6.工程建设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需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证明); 7.一篇介绍工程创建平安工地的实施网络、实施计划与措施和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阶段考评、日常监督、资料申报等状况确定获得年度“创建平安工地”名单,在获得“创建平安工地”的基础上,方可参与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和各县(区)标化工地的评选,在市标化、省标化基础上,部分获市优胜标化和省标化的工地将被推荐参加湖州市“平安工地”的评选。 (五)其他工作要求。 各施工现场在创建过程中,应向企业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市中心区域为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书面汇报“创建平安工地”工作相关情况,分析、提出下步重点需要关注或重点需要预防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半年度和全年度向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汇报企业“创建平安工地”活动开展情况。 全市范围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在7月1日之后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开工条件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贯彻实施。
附件:1、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创建平安工地”领导小组名单; 2、湖州市创建平安工地申请表; 3、参选匾牌制作示意图;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建发〔2010〕63号)。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