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质(安)〔201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程桩基(地基)、主体结构(含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竣工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试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试行) 一、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二、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成立验收组(竣工验收必须是建设单位组织),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范围,验收组组长、成员名单,验收抽查的项目、数量、要求和检查方法等内容;住宅工程还应包括检查相应验收阶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核查等。 三、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实行<桩基(基槽)验收、结构(中间)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湖建质(安)〔2009〕20号)文件的要求,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并附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验收方案。质量监督站派监督人员参加,对验收进行监督。 四、验收会议召开前,质量监督人员需核查应参加验收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到位情况。 五、组织工程验收会议。验收会议组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竣工验收须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人员: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有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勘察、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 验收会议工程情况汇报: 建设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 施工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施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等。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自评验收工程的质量等级。 监理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监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等。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对验收工程的质量等级评估情况。 勘察单位代表汇报工程勘察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设计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有关工程的设计及变更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检查要求及检查时间。验收组按验收方案进行验收检查。 七、验收检查完毕,参加验收人员会议室集中: 验收组汇报验收检查情况: (一)应对相应验收阶段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应对相应验收阶段的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等方面作出结论性意见;住宅工程还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分户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等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限时整改。 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他人员发表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综合验收组和各方意见,代表验收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验收工程的质量等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等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八、工程通过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记录,验收未通过,责任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并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九、当无桩基和地基处理时,基槽验收可采用简易程序,即可以不举行验收会议,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监督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符合勘察、设计和规范要求后,五方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槽记录,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 十、对于确需分区块(段)施工的大型地下室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和基层,除第一区块(段)和最后一区块(段)外,其余可采用简易程序,即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将验收的部位、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监督科室,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监督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签署验收记录,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 十一、住宅小区或连片工程可以组团形式组织验收。 十二、当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