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质(安)〔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站安全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对建设工程开工项目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一、凡属本站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开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工作。 二、监督交底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文明施工及创标管理等。 三、站登记备案科负责监督交底工作,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召集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和施工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作业班组长)参加。 四、交底单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监督站各执一份,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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