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质(安)〔2008〕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更好地履行我站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湖建发[2006]227号)、《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湖州市市区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细则》(湖建发[2007]134号)、《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建发[2008]225号)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作相应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